《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矩:“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应当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一)自动消除或许减轻违法行为损害结果的”。在施行行政处分时,应对“自动消除或许减轻违法行为损害结果”的景象予以精确界定,在严厉公平文明法律的一起,表现法律“温度”。
2022年7月7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法律人员在对某公司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公司车间一台拌和机正在进行树脂质料拌和出产,风机正常运转,配套的光氧催化设备未运转,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矩。2022年7月8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询。
该单位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活动未依照规矩运用污染防治设备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并依照规矩设备、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纳办法削减废气排放。”的规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背本法规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未依照规矩设备、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或许未采纳削减废气排放办法的;”的规矩,应予以立案处分。
2022年7月15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拟处分9.65万元,于2022年7月18日送达。该单位未请求听证,于2022年7月26日提出书面陈说申辩定见,辩称:一是该单位被查办韶光氧催化设备毛病未敞开,但活性炭箱正常设备,抽风机正常运转,污染物经过15米烟囱排放,损害较小;二是油漆出产线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出产时自动封闭了门窗,并运用隔间对油漆出产线进行了二次密闭;三是受疫情影响,该单位营收下降,影响企业发展,期望予以了解、支撑。依据查询状况,该单位陈说申辩定见与现实相符。经研讨,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光氧催化设备毛病的状况下正常运转抽风机、自动封闭门窗、进行二次密闭”的行为归于“自动减轻违法行为损害结果”的景象予以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适用规矩(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项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矩,鉴于该单位可以自动采纳办法减轻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且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较轻,结合中心、省、市关于疫情期间帮扶企业发展的精力,经团体研讨,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决议对该单位在裁量基精确认罚款金额9.65万元的基础上减轻20%,予以罚款7.72万元的处分决议。
对违法企业依法减轻处分,表现了行政处分的习惯违法行为准则和结合教育准则,表现了行政处分“是手法不是意图”的定位。施行行政处分时,在保证依法处分到位、违法行为整改到位的一起,要做到使企业“罚而不倒”,使行政处分真实起到“小惩大诫、治病救人”的效果。